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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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吗?

作者:河北富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0 08:22:08

《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冒充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凡没有有效《石家庄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无论是没有巾请,还是已经申请尚未核准,还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搜自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R”都属于“冒充注册商标”。

第二,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标记“R”。“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主要是关于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石家庄商标注册公司明确告诉大家,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根据有关解释,此处的国际条约主要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要是《巴黎公约》缔约过国民或者在任一成员国内有住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都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另外,《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因此,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不能自行进行,而要委托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商标局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通知、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说明、答辩的便捷考虑。这一点我们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按该条规定,如果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和营业场所,则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无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石家庄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新公司注册下来,就要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就要进行正常的记账报税,就算实际上并没有正式地开展经营活动,也仍然要正常地进行纳税申报。只不过,如果公司注册下来,在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未发生应税行为,即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下,那就可以采用零申报的方式。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然而,不少纳税人对零申报是一头雾水的,或者是认识不深入。所以,今天就为您准备了一份“攻略”,一次理清零申报4大问题!

问题1:怎样判断自己公司是否可以零申报呢?税局要求的零申报是,企业纳税申报的本期数据和往期数据均为零。或者说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收入、成本和费用都为零,才能零申报。因此,要判断自己的公司符不符合零申报的条件,就要看规定的几项数据是否都为零。

问题2:当期未发生收入,就一定可以做零申报?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当期没有发生收入,但是产生了增值税进项且已经做了认证处理,这种情况下想要进行零申报,能不能实现?答案是不可以的。尽管是新成立的公司,并且当月没有发生收入,但是存在了进项税额,因此就不能进行零申报处理。

问题3:不用缴纳税款,就可以做零申报?某公司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产生了销售收入,但是因为是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零申报?这种情况下,同样是不可以进行零申报的。因为不用缴纳税款不等于零申报,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

问题4:免税收入做零申报,可不可以?某农产品批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按相关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这个季度销售未超相关额度,全部符合免税条件,可以零申报吗?其实类似的情况有很多,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比如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都是不用缴纳税款的,比如财政拨款就属于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则为免税收入。

因为这些收入在会计核算上都会有体现,所以虽然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应纳税额为零,但也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零申报虽然好,但并不是一种长久性的措施。如果公司正式开业了,那就要正常地记账报税;而如果公司不打算经营了,为了避免风险,最好是及时注销掉或者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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