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石家庄商标注册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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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石家庄商标注册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河北富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4 08:13:43

在商标期满前12个月加宽展期6个月,一共是18个月的续展期限,如果在这18个月的续展期限没办理手续,你的商标将被注销。

商标续展注册业务流程:

商标续展整个流程为申请、审查、续展公告、核发续展证明,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4个月。

1、准备申请文件,向官方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1—3个工作日

2、商标局审查,核发续展注册商标证明。3—6个月左右工作时间。

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会有很多的小技巧,学会运用这些小技巧可以在申请石家庄商标注册的时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的成功率,那么有什么技巧可以提高成功率吗?我们公司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1、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话,一般会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如果不服从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及时提出复审可以让商标还有重新注册的机会。

2、怎么单独保护汉字名称?企业希望通过商标保护自己的品牌,但在提交中文手稿后,不能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申请人可以尝试设计把需要注册的汉字转化为繁体字或不经常用到的字体。以这种方式处理的手稿将被商标局视为图形而不是汉字,这样申请将更容易通过审查。

3、怎么降低商标的驳回率?商标被驳回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因为在注册前的查询工作没有做好,因此降低商标驳回率除了申请的商标具有合法性、显著性以外、委托一个专业的、且严格风险审核与告知的代理机构非常有必要,能帮助客户把注册风险降至最低。由于注册商标本身存在风险,不仅仅是提交申请能够核准注册成功的,而且是商标局进行核准,商标代理机构是无法保证100%的成功率。

4、如何使商标具有排他性?详细研究商标的类别表,这两个子类别,它的含义是为他人提供需要,无论需要什么,只要顾客的需求合法,企业提供的服务不违法,就可以用子类别来解释。

5、如何提高的成功率?因为的时间比较长而且有很多不太确定的因素,所以在进行商标保护时应该有步骤的进行。首先,对直接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业进行登记,然后对与企业经营项目间接相关的类别进行登记,最后,逐步对所有类别进行保护登记。综上所述,需要注意的点还是比较多的,对于对不是很熟悉的申请人还是委托靠谱的代理比较便捷放心,同时也能有效提高的成功率。

1、石家庄商标注册在先近似商标的风险。这需要代理机构的专业技能和长期积累的经验来判断,属于可控的风险。在商标查询系统检索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看客户想的商标名称能否注册。

2、商标注册查询空白期的风险。从商标局接受注册申请到录入数据库,其中有36个月的空白期,这个时期的数据不能查询,这是最大的不可控风险。任何一家商标代理机构都不能规避这种风险。

3、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身带来的风险。(1)有的个人和企业,并没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就申请的自己品牌,而是抱有一种等我做大、做强了再去申请的想法。目前我们越到的客户很多是这样的想法。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不论你有没有达到知名度很高,一些有意识的人或公司,在先提交注册商标,那么我们后期能做的事就只有更换品牌(但多数客户都不愿意放弃自己苦心经验的品牌)或高价购买回自己的品牌。(2)有的个人和企业,喜欢打擦边球,看同行业哪个品牌做的好,就在人家的品牌上做一定的变动去申请,这样的商标申请,完全看商标局的评审委员的判定结果。

4、商标注册在先处于评审状态的商标分险。如果你申请中商标之前有处于异议、争议状态的商标,此类商标并不会因为处于评审流程而失去在先权,而且此类商标最后的仲裁结果也会对你的注册结果产生影响,此类风险无法控制。

5、商标审查员主观判断的风险。这种风险看似主观因素很强,不能避免。商标局的评审员也有更换的时候,新一批的评审员自然经验和知识都不足。这类的风险不是简单的可以用个什么报告就可以以规避的,我相信大家都相信一句话,任何制度和人都没有完美的,都是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前进的。就算是目前的法律制度,也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何况是人的主观因素呢。

6、商标公告期被异议的风险。商标法规定,商标通过初步审查后,会有3个月的公示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被异议后进入评审流程23年才会有评审结果,据近三年仲裁数据分析,被异议商标的被驳回率没有超过50%。这种风险属于不可控风险。目前,大多数客户的商标,一旦被异议,很少有人去做答辩,考虑了经济或者时效等问题,其实站在专业的代理机构的角度,我们是会为客户分析,答辩的成功率。

另外申请人在申请时最好不要效仿其他商标,但如果商标被异议,也无需担心,从申请商标时就注意保存你经营历程的证据,比如带有日期的发票、带有日期的宣传资料、与广告公司的合同发票等,只要申请人无恶意模仿的嫌疑,加上申请时进行了判例审查,异议的结果也一定会有利于你。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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