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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石家庄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影响商标转让、授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个人进行对商标转让、授权时,商标局是需要核对商标注册的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地址、名字是否一致,若被发现商标信息的企业名字、地址不一致,商标局会驳回申请,需要先做变更申请,才能再进行商标转让、授权等手续。
二、有可能商标会被别人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从字面上看,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是享有申请撤销的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若商标局收到任何人提出该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撤销,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人寄往通知书,通知书收件地址是根据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若企业已迁移,无法收到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会发文100%撤销该商标。
三、入驻商场或电商会受影响
一般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时需要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是不能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一家服装公司要进驻某广场,服装公司早期地址有做更改,并没有做商标地址变更,核对时发现信息不一致,导致一系列计划、推广无法进行,大半年业绩下滑,因为商标地址变更时间为5-7个月左右。
四、办理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
商标名称、地址未及时更改过来,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也影响审批。
五、影响商标后续办理续展
商标的使用期限为10年,10年后仍需使用就需要办理商标续展。办理续展时也必须对商标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商标名称、地址没有进行变更,商标期限越近,办理的手续就越麻烦、时间又长,搞不好商标到时办理不了续展,商标过期,如果想重新注册,有可能已经有人提前申请了,辛辛苦苦经营起来的品牌只能“让”给别人了。
很多人说石家庄商标注册的流程比较复杂,需要很多流程才可以进行注册,其实商标注册流程远远没有那么复杂,三步即可注册商标,具体就由注册公司企业服务平台为您讲解商标注册其实只需三步即可。正常的商标注册流程是: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领取规费收据而想要快捷注册商标的注册流程是:
1、寻找商标代理注册机构
2、提交相关商标注册材料
3、领取商标证书
在注册商标只需三步就可以了,如果您想要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联系注册公司企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
在知识产权中,商标权和专利权都是通过授权的方式取得,著作权是自动取得。著作权时作品创作完成的时候起就产生的,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要求发表,也不需要登记。著作权登记是为了起证明的作用,著作权登记数量的大幅增长反映了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但其背后也存在着权利人对著作权登记效力的误解和著作权登记作用被夸大的现象。
其实著作权登记的效力并没有那么“强大”。那为什么还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呢?著作权登记是证明权属很好很方便的证据之一,如归发生纠纷,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减轻举证负担、节约诉讼成本,著作权登记也是对抗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手段之一,例如在发现他人将权利人已经登记的作品进行商标性使用并申请石家庄商标注册后,在针对抢注商标采取的异议或无效等行动中,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自己享有在先权利,是获得有关机关认可和支持的最为便捷的方式,以此也能够降低因自身商标权利基础存在瑕疵带来的风险。
人名可以注册商标吗?其实不是不可以,有一些人名注册的商标很常见。那么哪些人名不能被注册商标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钟南山”等恶意石家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早在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那么,人名能否被注册成商标?哪些人名能被注册成商标?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对此作出详细解读,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名人姓名能否注册商标本人或经授权方可注册关于商标,徐川涵解释称,通俗地讲,就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品牌”,消费者认可某种商品,其品牌就会具备辨识度,从而产生品牌价值,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将品牌注册为商标能更有效地保护企业利益。”徐川涵说,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同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则构成侵权;反之,若企业未注册商标,正常经营活动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非但无法盈利,还可能产生赔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注册商标成为企业的共识。相应的,具有辨识度的人名也就成为商标的选择之一。
徐川涵解释称,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将姓名商业化利用予以保护的条件应满足两点,即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当然,人名类商标也不能随意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并未明确人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项明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而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徐川涵称,从公众人物领域看,其本人或经授权后,确实可以注册为商标。比如,李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类商品上注册“李宁”商标;董明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册为商标;林志玲亦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也包含经济利益,名人姓名尤为突出,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商业价值联系紧密,社会公众极容易将商品和该公众人物联系起来。”徐川涵说,若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随便注册为商标,将会产生“搭便车”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公众人物具有高辨识度姓名属于禁止注册范畴此外,公众人物也有受众范围和知名度的差别,商标审查一定程度上具备主观性。对于已经去世的名人,司法实践一般从不良影响层面考虑;而对于在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权人率先注册商标,则姓名权人可依法提出异议、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相关公众对外国公民姓名的一部分的中译文与特定主体建立了稳定联系,就可以视为外国的民事主体对这一名称的中文翻译享有权利。据徐川涵介绍,能否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商标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考虑。
比如,钟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社会环境下,不仅具备了高辨识度,还应列入“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范围,属于禁止注册的范围,商标局认为其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是比较妥当的。对于非公众人物的姓名,徐川涵说,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也就是说,普通人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但若姓名文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识,则需具体审查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此外,徐川涵提到,因姓名具有一定的重复度和近似度,注册之前还需查询有无在先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若因自身姓名与已注册商标相同,并不必然能以姓名权主张相关权利,还需证明自身姓名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前就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消费者看到该商标会在商标专有权人和姓名权人之间建立稳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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