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注册商标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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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注册商标类型有哪些?

作者:河北富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30 08:18:01

提醒大家,在申请国内石家庄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着重把握规律,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而不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进行胡乱猜测,那样不仅会造成国内商标注册的失败,还极有可能为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地区性较强的名称

某一地区对特定商品的特殊表述,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

标点符号用法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是描述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为名词或带有前缀的名词,亦可表述为名词后缀带有括号的解释性内容,但不能表述为句子或段落。因此,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一般不宜出现逗号、句号,但名词后缀的括号内容可含有逗号。

描述性词语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可出现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成分、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或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描述性词语。但此种描述应是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客观说明,可为限制性或具体化描述。不宜含有广告宣传、过度修饰、扩大渲染等描述性词语。

含有表示概括性的词语

由于外延范围不清,可能含有多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概括性词语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

含有民族宗教用语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含有民族宗教用语的,应慎重申报。

通过国际商标注册可以在他国获取商标保护,但目前世界上注册途径中可以选择马德里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单一国家注册或其他注册,在这些注册中选择注册的途径不同其受保护的条件也不同。

例如在马德里商标注册中,很多指定保护的国家在注册完毕后甚至不会收到任何证明,很有可能仅在网上查询得到,虽然省时省力,却在保护力度上远没有给单一国家注册给得多。

若您选择单一国家注册日后在进行商标维权时只要拿出注册证明即可,花费时间金钱较多,但维权方便。

国际商标申请注册的好处:

1、为了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以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

2、可以防止被人抢先注册,保障企业品牌合法权益,使得品牌发挥更大的影响。世界各国商标法内容虽不尽相同,但都规定对注册商标所有权进行法律保护。中国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过去对商标专用权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因此,商标在国外注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凡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厂家,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3、可以为创名牌打下基础。中国商标在国外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如不及时注册,被人抢先注册,结果虽用了大量资金作广告,也毫无经济效益,反而是帮别人忙,给别人作宣传,为别人创了牌子。

标国际注册薄记载的登记内容

一、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涉及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名义、地址(若被指定的话),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商标原属国注册日期、注册号,商品或服务名称及其所在的类别,原属国名称,指定保护的国家,国际注册申请号、日期、注册日期、注册号等;

二、商标国际注册的变更。商标国际注册的变更主要涉及商标所有人的各项变更,代理人的各项变更等;

三、商标国际注册的续展;

四、指定保护的驳回;

五、商标的无效决定;

六、某些司法或行政裁定;

七、更正等。

对于企业商标被抢注,但抢注者商标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公司而言,建议您可以通过提出商标异议的方法进行有效维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创业公司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备证据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有的企业心存疑虑,不知提出异议的成功率如何。如果确实是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抢注的,通过选择有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夺回属于自己的商标,成功率还是较高的。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石家庄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同时要提醒一下这些商标被抢注的创业公司,在提出商标异议的时候,一定要同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商标申请,因为即使异议成功,也只是制止了他人的抢注,企业自己仍然需要通过申请获得核准注册来取得商标权。

为深入推进石家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充分发挥商标异议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便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现就开通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异议申请人变更是指异议申请提交之后至异议决定作出之前,异议申请人据以提出异议申请的在先权利转移至案外第三人,由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在先权利的转移包括异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自愿的转让,也包括因合并、继承、诉讼等事由导致的法定移转。在先权利的转移应当合法、有效、完整,致使异议申请人失去适格的主体资格、第三人获得适格的主体资格。

二、异议申请人变更应由第三人以异议申请补充材料的形式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一份:异议申请人变更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原异议申请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异议申请人变更书面申请应当有第三人承继异议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应当包含在先权利转移的双方主体、转移时间、权利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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