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英文石家庄商标注册申请的五种命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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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英文石家庄商标注册申请的五种命名法

作者:河北富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3 08:56:14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册英文商标,不仅高大上,而且方便走向国际。想出一个与公司完全相称的英文名字并不容易。研究了几百家知名企业的英文名称,总结出五种注册英文商标的命名方法,仅供参考。英文石家庄商标注册申请的五种命名法。

1、拼音法。像华为、安踏、苏宁、中国平安商标,使用拼音瞬间国际化了。

2、音似法国美、美的和海尔商标都使用类似的声音来命名商标。

3、首字母法中兴手机、JDB、太平洋保险、比亚迪等公司LOGO都是通过选择首字母命名作为标志的的。

4、翻译法中国人寿、农夫山泉、银联等都以英文译名命名。

5、含义法腾讯、创维、携程等公司使用赋予企业的含义来命名设计商标。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个残酷的事实:商标和域名注册变得越来越困难。像拼音、首字母缩写和翻译等简单而直接的方法可能因为已经被他人注册不起作用!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音似法和含义法!

导致商标权丧失的原因,有商标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办理续展手续而注销商标;商标权人停止营业而注销商标;商标权人自动放弃商标权而申请注销商标;商标权因故被依法撤销,那么导致商标权丧失的原因是怎样的?

(1)主体灭失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2)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商标争议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也是商标被依法撤销,从而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重要原因。

(4)注册商标未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商标淡化如果商标的所有人对商标使用、保护不当,尤其是驰名商标,则有可能使该商标逐步自然转化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而使商标失去显著性,最终使权利人丧失对该标志的独占垄断权。

(6)注册商标转让和移转商标转让人自签订转让协议时即丧失商标权,还有一种方式造成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变更,就是注册商标的移转。        

今天注册公司咨询热线说:我前几天刚刚提交公司名称查询,但是又觉得那几个公司名称不怎么好,想临时变换一下公司名称,咨询我们可不可以更换一下公司名称。

名称核准后,工商一般对核准的内容不支持更改。要改只能等公司注册好以后,再做相应的变更了。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若有数人一起投资开公司,务必事先将相关安排考虑并确认清楚,注册资本多少、股东多少,股东比例如何分配,一定要各方充分讨论,确认达成一致后才去正式查名。否则的话,接下来会遇到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耽误正常创业进程。企业名称构成要素有哪些?

1. 名称的构成:企业名称一般有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行政区划)+(字号)+企业服务(行业特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2. 字号:以2个或以上的汉字组成。

3. 行业特点:包括产品名称、行业名称或产业名称,如贸易、广告、建筑工程、信息科技、等。

4. 组织形式: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务所、工作室等。

一、可以减少商标注册申请量。

现阶段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一类一标,近十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年均超过100万件,实行一标多类原则后,商标注册申请量将至少减少五成。 

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要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而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

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二、可以减少商标局商标审查量,提高商标审查时间。 

原先实行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将会有多件商标,这多件商标将会分别则多名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

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不仅可以提高审查质量,千且还可以增加速度,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亩查速度的加快、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极大地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1、减少《商标公告》印刷、发行的费用,减少《商标公告》页数。 

2、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

3、减少商标局商标计算机数据库的容量。 

知识链接:我国“一标多类”的缺陷 

1、商标收赞标准没有及时变更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实行“一标多类”的国家在申请费用上都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标准的费用减免。我国目前采用的收费模式同一标一类一样,并没有费用上的减免。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大部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尚不十分雄厚,很多小公司依旧是“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依旧是注册申请人考虑的主要因素。

如果费用上没有减免,并不能刺激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模式提出注册申请,从而使得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无法得以推广并逐步完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国家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修改商标注册收费标准,让申请人切实从费用上得到优惠,以鼓励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 

2、商标分割制度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适应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需要  目前采用“一标多类”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有部分驳回的情形时才允许进行分割注册申请,并且没有规定分割具体的办理方法以及收费标准。 

这种单一的分割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的需要,同时限制了商标注册人在今后商标转让、许可的自由,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灵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建议商标局充分考虑注册申请人的需要,完善商标分割办法,以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3、“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应当给予适当的类别数量的限制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施行 “一标多类”的注册制度,也应该设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否则也可能造成商标查询检索难度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前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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