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石家庄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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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石家庄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作者:河北富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9 08:19:26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胡乱搭配,让消费者不知所云。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石家庄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申请商标注册颜色商标(彩色),同申请注册一般的商标一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且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如果未声明,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此外,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注:商标在注册申请时有一项要求即:是否指定颜色及指定的是什么颜色。若商标指定了颜色,就说明在以后的商标使用中只能使用其指定的颜色,不能使用其他颜色。若没有指定颜色,在以后的颜色使用中就没有限制。因此,建议商标申请人一般不指定颜色。

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的注意事项;首先要勾选“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选项,并在商标说明栏加以文字说明,主要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指定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区别是:指定颜色是指商标图样包含一种或多种颜色,是由具体的形状的,比如说彩色的文字、彩色的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申请时,无需勾选任何选项,直接粘贴一张彩色图样即可;而颜色组合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组合的申请。

很多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会在明显的位置上挂着营业执照,有时候我们会看到一些店还挂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我们可以理解,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大家是否纳闷为什么有些企业或者个体户会多出经营许可证,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小编将为您来详细介绍这两者的具体不同之处吧。

1、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营业执照是法律主体进行市场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定证明,营业执照是由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在外表上有形式的差异而已。在使用方面,正本一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你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签订合同等等。目前有法人类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2、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经营许可证是某些特殊经营范围所必须取得的证件,这个证件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取得,就是所谓的前置许可审批文件,例如卖烟的话,需要在办营业执照之前取得《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卖食品需要在办营业执照之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设立公司我们要正常办理营业执照,这是必不可少的,经营许可证大家可根据自己公司的经营范围来决定要不要办理。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为相关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开通商标注册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规范商标注册秩序……近日,一系列政策举措通过实施,管服并举,为抗击疫情提供有力支撑。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服务疫情防治工作,倡导保护知识产权风清气正良好氛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文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开通商标注册绿色通道,支持复工复产;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力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2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正式发布,明确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为支持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立即研究制定《疫情防控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工作方案》,2月1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开始实施。截至目前,已有6家市场主体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共计19件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核,均符合快速审查要求,已启动快速审查程序。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加大对与疫情有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

2月7日,审查部门下发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截至目前,商标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近600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下一步,商标局将继续管服并举,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有力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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