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商标注册解答门面牌侵犯商标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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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标注册解答门面牌侵犯商标权如何处理

作者:河北富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08:25:07

商标是一种标识,主要的作用是用于区分产品或者企业,商标经注册后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否要承担责任,那么门面牌侵犯商标权如何处理?接下来跟随石家庄商标注册来介绍一下。

门面牌侵犯商标权如何处理门面牌侵犯商标权如何处理?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门面的招牌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本质都是给不应被核准注册而又经审查人员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提供一个补救性程序。广义上讲,二者的提起主体都是“任何人”,即任何人认为该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都可启动异议或争议程序。  

二者最直接的区别即在于商标异议是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即经初步审查通过后的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中提起,而商标争议是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方可提起。在异议结果出来之前,被异议商标尚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争议结果出来之前,被争议商标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二者所依据的理由不一样,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提起商标异议可以依据的理由要比提起商标争议多得多。所以,相关当事人如果认为某商标注册不当应该尽可能快的在其被初审公告之后提起商标异议。

现在商标已经具备好的无形资产和投资价值。所以很多商标注册成功之后,选择把商标转让他人,来获取利益。商标转让指的是商标权利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其方式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以商标出资或者是赠送等,转让的商标包括已经取得注册的也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关于商标转让的手续,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关于商标转让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1)注册商标的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还需共同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核准,只有在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以后,受让人才正式取得商标专用权;(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将视为放弃转让申请;(3)商标局受理转让申请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将不予核准。实践中,一些企业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把转让款支付完并使用商标或者拿到对方的《商标注册证》以后,就不去办理商标转让核准手续了。

商标注册没有取得商标局的转让核准手续,等于该商标所有权仍在转让人的名下,在法律上转让人仍是该商标的专用权人,受让人并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商标所有权,因此,我们强调,在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之后,一定要去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并取得商标局核发的《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否则,对受让人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申请商标转让核准的程序为:

(1)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采用商标局固定格式并且由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及受让人身份资料、转让协议(如果是以商标出资,则需要出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资料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2)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商标注册的转让人是否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出让商标;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质押且未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的备案,是否存在法院或其他权力部门的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此外,转让方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话,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理,还需要特别的审批手续。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和《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提出注册申请的6个月内,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同一类别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件要求优先权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新申请的商标必须要与初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新申请商标的类别也应与初次申请指定的类别相同。考虑到实际的使用情况,申请人可以将新申请商标的指定类别范围缩小,但不能超出初次申请的商品类别。

商标注册优先权第一点:申请人欲要享有优先权的,必须向《巴黎公约》某些有关成员国作声明要求享用优先权,并且指明前一次申请的日期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申请号。

商标注册优先权第二点:申请日期。申请日期是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指申请人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的日期;

商标注册优先权第三点:声明要求优先权是以向巴黎公约成员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

商标注册优先权第四点:如果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国家不是协定成员国而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如、等,只要申请人具备商标国际注册的资格和条件,该申请人也有权利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声明在被指定保护的国家要求优先权。

如果没有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就必须同时在若干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稍不注意,某一国家的商标就会被他人抢注,从而无法在该国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优先权的存在,有效降低了跨国商标抢注的现象发生,对于拥有国际视野的公司及个人,具有非常重要哦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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