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商标注册解答注册商标用彩色还是黑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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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标注册解答注册商标用彩色还是黑白呢

作者:河北富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19 08:36:34

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时,通常有两种商标展现形式,一种是黑白商标,另一种是彩色商标,很多商标注册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并不了解黑白商标与彩色商标的区别,或者有哪些利害关系,在使用的过程中又试图改变商标的颜色,但却并不知道这样是否符合规定。那么注册商标用彩色还是黑白呢?接下来和石家庄商标注册一起来看看。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里面所指的改变注册商标当然包括改变商标的颜色。

也就是说,如果您注册了彩色商标并指定颜色,那么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采用与注册商标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如果一旦改变商标注册时的颜色,国家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会有被撤销商标注册的风险。而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也就是说,申请注册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

那么问题来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选择黑白商标好还是彩色商标好?在我国现实的商标注册主体中,选择注册黑白商标的占大多数,因为黑白商标被视为不限定颜色,在实际使用中相对灵活一些。但是也并非所有的情况都适用黑白商标,诸如以下情况,则更适用于彩色商标。

1、产品特性需要:如涂料、彩色画笔等,通过彩色商标的展现更能符合产品特性和形成品牌效应。

2、如果商标本身的设计过于简单,以黑白形式申请注册有可能会被驳回。这种情况下以彩色形式申请可以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

3、已经在公众心中形成一定影响的标志或人物:颜色的结合已经成为了该标志或人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假设未被注册但极具影响的麦当劳黄色M标志和绿色忍者神龟的形象。商标注册无论选择黑白还是彩色,商标注册人应该根据本商标的具体情形进行全面的分析在进行判断,而不要盲目选择特定颜色。如果您没有办法确定是注册黑白商标还是彩色商标,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实用的建议。

现在有好多人都想去注册商标,然后拿来卖。其实做商标投资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有可能你的商标一分不值,也有可能被大企业花重金收购。那么,你知道怎么办理商标转让吗?我国办理商标转让有两种途径: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自行到商标局办理。另外不止是商标注册有驳回程序,商标转让也有驳回,但是我国《商标法》对此是有规定的,那就是如果被驳回,是可以申请复审的。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申请注册,如果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进而就复审结果还可以请求司法审查;但对于注册商标转让中,作出的不予核准的决定,法律并没有可以进行复审的规定。

在当今时代,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还并未完善,但是相关的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却在不断增加,市场竞争也是愈演愈烈,一些黑代理也在扰乱市场,致使如今的代理市场举步维艰,想要找一个合适的注册商标代理都非常不容易。

相信大家对于物美价廉的商品都是非常喜欢的,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考虑过“一分价钱,一分货”的道理呢?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方面来说,更是要注重此条例,如若不然就可能会导致某些环节出问题,从而引发一些列的知识产权纠纷。 

下面小编就为你说道说道,在注册商标代理方面为什么不能够选择代理代理! 

首先,就是低价的代理使商标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并且一些代理机构识缺乏,实践经验更是少之又少,为了拉客户,低价去吸引客户。稍有不慎,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就不能完全保护。 

然后要说的就是对于注册风险不能够有效的规避和评估!  

低价意味着无利可图,对此很多经历过的申请人都是苦不堪言,后悔当初选择低价的代理机构。而对于那些还未有经历过的,其后果也是可想而知。

所以现在,一些代理机构以低价招揽业务,后期在商标的申请当中,借以审查费、公告费、监控费、授权费、领证费等收取一定的费用,还不如刚开始就选择合适的代理。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文我们将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被代理人、被代 表人的未注册商标权专门作出说明,这里我们先对《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中的“在先权利”作一说明。

(1) 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 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 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 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 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 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册,属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 犯。

(4) 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5) 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

(6) 特殊标志权。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 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7)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现代社会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 权利。

(8) 奥林匹克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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